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当月,如果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满足作废条件,可以作废。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作废的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相关规定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情况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的作废情形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出现错误,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进行作废处理。若开具时发现错误,也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必须是在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尚未进行抄税并且未对发票进行记账。抄税是指报税前使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的过程。
3. 购买方未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如“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作废处理流程
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数据电文处理,标注为“作废”。同时,在纸质专用发票的各联次上都要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
为了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所有涉及发票作废的操作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确保税务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