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处理原则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针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税务部门提供了特定的处理方式。以下为详细的处理流程:
一、税务处理规定概述
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此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二、具体处理流程
1. 企业由于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出,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2. 如果不足抵扣,企业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 对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三、会计处理
对于上述税务处理,企业在会计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应扣未扣的支出,需要在会计账簿中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所得税费用。对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进行抵扣或递延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录处理。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理,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