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需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详细信息。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核算。
当从外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不慎遗失时,处理流程如下:
一、获取原开具单位的证明
当发生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首先应前往原开具单位获取盖有公章的证明。此证明应明确注明遗失凭证的详细信息。
二、注明凭证详细信息
在证明中,应明确标注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以及内容等核心信息,确保后续处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三、内部审批流程
获取证明后,需提交至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进行审批。此过程中,需得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明确批准。
具体操作流程
1. 取得证明:从原开具单位获取盖有公章的证明,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2. 信息标注:在证明中详细注明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及内容。
3. 内部审核:提交至会计机构,由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核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领导审批:经过会计机构审核后,提交至单位领导人进行最后的审批。
5. 入账核算:完成上述流程后,该证明可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入账核算。
请注意,此流程确保了遗失凭证后的规范处理,既维护了财务记录的完整性,又保证了财务操作的合规性。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或省略任何环节,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