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抵扣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对于酒类产品,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不能抵扣消费税。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如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杆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只有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缴纳的消费税才可以准予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抵扣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针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抵扣,存在特定的可抵扣项目。
一、酒类产品
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如外购已税白酒用于加浆降度、勾兑、调香、调味以及散装酒装瓶出售等,其已纳消费税税款不予抵扣。这意味着,若外购的已税白酒用于生产优质白酒,则不能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
对于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只有在用于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时,其缴纳的消费税才准予抵扣。具体包括: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化妆品、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生产用的已税鞭炮和焰火、高爾夫球杆生产用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以及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