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即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可以享受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法定扣除。而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个人,即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则有所区别。华侨的税收待遇需根据其居住时间和身份来判断。
华侨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华侨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及费用扣除规定如下:
一、居住中国时间的界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被称为居民个人。
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基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进行计算。其中,费用扣除额为六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专项扣除,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同时,还包括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经过这些扣除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住居,或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被称为非居民个人。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额为五千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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