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在会计上不被视为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需要依法确认为收入。如单位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等行为,需视同销售货物并确认收入。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也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些规定依据财税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详解
在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会计上虽不将其视为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需依法确认为收入。以下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一、货物销售类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多个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二、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
1.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
2.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非用于公益事业。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特定用途(如捐赠、偿债等),应视同销售。具体情形包括: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企业会计分录中,“借贷”格式需按照会计规范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