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相关通知,销售简并征收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中调整了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但并未明确规定不可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简并征收的货物仍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简并征收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的相关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对于销售简并征收的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有所调整。
一、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关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现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第四条中,同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对于财税〔2009〕9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以及第二条第(四)项,原规定的“依照6%征收率”和“依照4%征收率”,现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以上调整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率,但并未改变销售简并征收货物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各项调整旨在简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效率。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具体操作流程、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定,请参照最新的财税政策和相关操作指南。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