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109号通知,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企业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以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这一规定适用于居民企业间的资产划转。
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4】109号通知,对于居民企业间的资产划转,存在特定的税务处理方式。当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税为主要目的,可在连续12个月内按以下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操作:
一、税务处理细节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特定条件
此类资产划转必须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划出方和划入方企业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
三、关于分录格式
由于税务处理涉及具体的会计分录,为保证准确性,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时,根据具体的资产划转情况,编制相应的借贷分录。例如:对于股权划转,可能涉及股权转移书据的开具、相关税费的计算与缴纳等。对于资产划转,应关注资产的移交、折旧政策的调整等会计分录处理。
这一税务处理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产划转提供了税务上的便利,有助于促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但企业在实际操作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