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指南针 2024-12-14 05:28 浏览次数:954

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在需要调用时,需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可以复印。若外单位需要调用,应在专设登记簿中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调用已存档的凭证需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流程

遵循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一、内部调用流程

当本单位的部门或人员需要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时,首先需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请求。在得到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用。为确保凭证的安全性,可以复印相关凭证。

二、外部调用规定

若其他单位需要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必须在专设的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提供人员需在登记簿中注明凭证信息,并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确保流程的合规性。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调用流程如下:

1. 申请与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都必须首先向会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需明确凭证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调用目的。申请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得到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复印与登记:经批准后,可以复印相关凭证。对于外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在专设的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凭证的编号、调用时间、提供人员及接收人员的姓名等。

3. 签名或盖章:登记完成后,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应在登记簿上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凭证的传递与接收。

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既能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与完整,又能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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