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期间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简易计算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规定。
小规模期间业务的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期间,持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后续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明确规定的。
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通常采用的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如果在从办理税务登记到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期间,纳税人未产生生产经营收入并且未进行增值税申报,那么在这段时间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在后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的。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特殊的纳税模式,对于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有着特定的规定。在未产生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时期,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一政策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型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过渡空间。
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细则
在此期间,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人需要了解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
以上内容,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在表述过程中,避免了推测性的语言,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润色和格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