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条款,在合同签订时未与对方协商。为了维护公平和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以及对格式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需提示和说明,免除主要义务或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限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预先设定,并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种条款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为了重复使用并提高效率。
从维护公平和保护弱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提示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商家或企业,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他们应当明确告知对方那些可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详细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若格式条款中免除了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三、争议解决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依据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出现两种或多种解释,法院会倾向于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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