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绍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减计资产价值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而税务处理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在纳税申报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在处理方式和影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处理的视角
在会计计量中,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必须减计资产价值至可收回金额,此减计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纳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损失确认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要相应调整,确保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二、税务处理的观点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若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三、资产处置与转回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
当企业因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上应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在税务处理上,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允许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反映了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核心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