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是关于公司重要职位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进行关联交易、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同时,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被判处刑罚、担任破产公司职务并负有个人责任等。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的利益,这些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制度规定。
一、基本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 关联交易限制:关联交易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未经许可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避免同业竞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任职资格要求
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过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司高层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责明确,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