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况主要包括: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这种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因行业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按照进销项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形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相关规定,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特定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以下情形可选择简易征收:
一、清包工方式
当建筑企业采用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即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企业不采购原材料或货物,仅提供施工劳务。
二、甲供工程
对于甲供工程,建筑企业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建筑材料的采购由甲方负责,乙方仅提供施工服务。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一般指前期已经开工,且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的项目。
简易征收是针对特定行业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式。由于某些行业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按照进销项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负可能过高。针对这些特殊行业,采取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可以为建筑企业带来更为合理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