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服务包括提供游览场所等服务,而旅游服务则包括组织安排交通、游览等业务的活动。因此,景区门票收入应归属于文化服务。
景区门票属于旅游服务还是文化服务的明确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的定义如下:
一、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类服务。这涵盖了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等活动。组织举办的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以及提供游览场所,均属于文化服务的范畴。
二、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则是根据旅游者的需求,为其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活动的业务。
关于景区门票收入的归属,根据上述规定,因景区门票收入是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因此应归属于“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