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因企业性质和资产实际情况而异。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如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而销售2008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则按3%征收率减征。同时,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按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增值税计算指南
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是需要根据取得的收入来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的计算方式,需结合企业的性质及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关于处置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过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按照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实行3%减按2%征收: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过其他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需区分不同情形来征收增值税。具体情形包括:
1.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此时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后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不同的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用过固定资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请确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务处理请咨询税务专家或机构,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