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如果原始凭证丢失,需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对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需取得原开具单位的证明并注明凭证详细信息,经过相关负责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复印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依据
一、关于复印凭证的认可程度
在会计日常工作中,对于原始凭证的保存与记录具有严格的要求。对于复印的原始凭证而言,一般不得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直接依据。这是因为复印件相较于原件,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存在差异,无法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二、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
当原始凭证不慎丢失时,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明确规定进行操作。对于本单位的丢失凭证,应尽快进行内部处理,确保相关手续完备。对于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若发生遗失情况,则应当:
1. 获取原开具单位提供的证明,该证明需盖有开具单位的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2. 在证明中明确注明丢失凭证的号码、金额以及内容等关键信息,确保后续操作的准确性。
3. 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逐级批准后,此证明方可代作丢失的原始凭证。这一流程确保了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进行会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每一笔账目都有明确的、真实的凭证作为依据,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