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与销售额挂钩的平销返利,销货方在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或补偿时,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适用于因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况导致的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操作。
关于开具与销售额挂钩的平销返利发票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平销返利情况,有以下规定。
当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于这些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
1. 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操作。
2. 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注明折扣或折让的具体原因。
3. 确保开具的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删、误改。
一、关于平销返利的处理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当满足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时,销货方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一:
按照货物销售的原值,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步骤二:
根据实际折扣或折让金额,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步骤三:
在发票上明确标注折扣或折让的原因,确保信息透明。
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税务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开票人员熟悉相关法规,避免因误解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