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包括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以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都应该进行补税。
股权投资业务的补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于股权投资业务的补税范围,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这意味着,当居民企业从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收益时,这些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特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股权投资,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补税。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在税收方面需要做出相应的补缴。
在进行股权投资时,企业需明确其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更应做好税务规划,确保合规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