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用原材料是否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研发用原材料是否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规定,明确指出了某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情况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 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及其他特定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相关货物和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特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途:
涉及专用于特定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扣,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具体规定与实施细节
文中详细列举了不得抵扣的具体项目和情形,包括用于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货物和服务、特定用途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这些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文中还明确了哪些货物构成不动产实体,如建筑装饰材料、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等。
根据以上内容,研发用原材料如符合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则不可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依法进行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