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在保管期满后可以被销毁,但有特定情况需继续保留。这些情况包括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凭证。这些凭证需单独保管,直至相关事项完成或项目建设完成方可销毁。
会计凭证销毁的相关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可以进行销毁。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以下为具体规定:
一、不得销毁的会计凭证
1. 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对于任何未完成的债权债务交易,其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这些凭证需要单独存放,直至相关债权债务完全结清为止。
二、特定单位的会计凭证
2.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对于正在进行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以确保项目财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销毁要求及注意事项:
为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凭证,必须进行妥善保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会计凭证,以免对单位的财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于其他非上述情况的会计凭证,在销毁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以上内容是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关于会计凭证销毁规定的直接阐述,未做任何增减。各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