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文化传媒业正常运营所需的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那么可以抵扣。
文化传媒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主要取决于其用途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不得抵扣的项目: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其他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
二、关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说明: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被视为个人消费,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具体执行时间与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规定开始执行。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仅指专用于特定项目的相关资产。
对于文化传媒业而言,若其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可抵扣项目,并非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那么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务必确保合规操作,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