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理论上不用缴纳个税,但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包括低于净资产份额、初始投资成本等。同时,也有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在理论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当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其他情形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4.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一、有效文件证明
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亲属关系转让
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的亲属。
三、企业内部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原文信息全面润色,但未作增减,保持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