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时,若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若因此产生所得税补缴,会计处理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借方,以及“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科目贷方进行记录。同时,通过“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科目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贷方完成税款的缴纳。
关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若存在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这一调整若导致所得税的补交,其账务处理应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一、纳税调增及所得税补交处理
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首先需要进行纳税调增。若因此产生的补交所得税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缴纳记录
随后,完成税款的缴纳工作,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以上处理确保了财税记录的准确性,并遵循了财税法规的要求。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务必保持原文的每句话表述的意思不变,同时严格遵循了文章中的“借贷”分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