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经过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处理原则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税务部门提供了一定的处理途径。以下为具体细则:
一、税务处理依据
公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企业在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多缴税款的处理
企业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若不足抵扣,可向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亏损企业的特殊处理
对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的未扣除支出,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计算多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理。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具体操作时,企业需按照税收法规要求,准确核算并申报调整事项。在账务处理上,涉及借贷分录的,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税收合规,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