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可以合并缴纳增值税。具体为: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且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相关审批同意后,总机构可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政策需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总分支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增值税汇总纳税。
具体规定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虽然不在同一县(市),但如果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同一省(区、市)内,经过所在省(区、市)的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同意,总机构有权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审批结果还需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备案。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根据财税〔2012〕9号文件,开展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相关政策。
二、审批与备案流程
满足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向所在省(区、市)的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获得审批后,总机构可以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审批结果需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简化税收管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