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已比对的税票未抵扣,不可重新抵扣。根据国税函[2011]196号规定,对于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核对后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逾期则不予抵扣。
关于前期已比对税票未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前期已比对的税票,如果未进行抵扣,将不可以重新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
1.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有《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若逾期未进行申报抵扣,则不予抵扣。
要求细则:
1. 文章内容需严格遵循上述法规,不得删减信息。
2. 保持原文的表述意图,确保每句话的意义不变。
3. 文章中不涉及“借贷”分录格式。
4. 合理运用段落、小标题和加粗等格式,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
5. 第一段控制在200字以内,简洁明了地阐述问题背景。
6. 避免使用推测性的语句,如“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推测”。
7. 不使用“总结”、“总之”等词汇。
8. 禁止输出如“按照要求”等特定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