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用公款购买汽车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无论是否无偿交付使用,均视为企业对个人的实物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所得,视为利润分配,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则视为红利分配。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公用私人身份购买汽车是否代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交付企业使用,都视为企业对个人的实物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企业出资购买财产
1. 当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时,无论是否无偿交付,都应视为实物分配。
2.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借款购买
当企业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同样视为实物分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而对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则视为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对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因公用私人身份购买汽车若符合以上情形,需要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