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形资产的摊销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如果无形资产是作为投资或受让的,并且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可以按照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此外,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也可以扣除。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年限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及其摊销折旧年限,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这一费用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明确规定不得低于10年。
二、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对于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约定,那么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或约定来分期摊销。
三、外购商誉的支出
对于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该支出是准予扣除的。
无形资产的具体摊销折旧处理如下:
无形资产摊销折旧
1.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2. 投资或受让无形资产:遵循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3. 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对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年限的简要说明,具体操作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处理无形资产时,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