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保管期满后,销毁程序包括制定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共同派员监销以及核对销毁情况并报告。具体为档案机构与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清册,负责人签署意见,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监销,国家机关和财政部门销毁时需有同级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人员需核对清点销毁的账簿,并在销毁册上签名盖章,报告销毁情况。
账簿保管期满销毁程序
当账簿保管期满,需进行销毁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销毁意见与编制销毁清册
本单位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账簿销毁的意见。随后,编制详细的账簿档案销毁清册。此清册应明确列出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以及档案编号。同时,标明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预定的销毁时间。
负责人审批
单位负责人需仔细审阅会计账簿销毁清册,并在其上签署意见,表示审批。
实施销毁与监督
在销毁会计账簿时,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共同派员进行监销。对于国家机关,销毁过程中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参与监销。同样,财政部门在进行账簿销毁时,也应有同级审计部门的代表参与。
监销流程与记录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账簿前,需按照会计账簿销毁清册所列内容,对即将销毁的会计账簿进行详细清点与核对。完成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会计账簿销毁册上签名并盖章,同时,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监销情况,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与合规。
以上程序确保了账簿销毁的规范操作,维护了信息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