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完毕或剥夺政治权利未满5年;担任破产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未满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未满3年;个人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以上情形均禁止担任相关职务,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营的正当性。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如下:
一、个人基本能力条件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有效履行职责,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犯罪记录及刑罚执行期限
2. 因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被判处刑罚,且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职务。同样,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也不得任职。
三、企业破产与违法记录
3. 若某人曾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也不得再次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若某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同样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四、债务问题
5. 若个人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所述,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管理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