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的主要不同在于其成立条件、占有的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及消灭方式。质押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占有物在设定时转移;而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此外,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最后,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则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担保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成立条件
质押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与合意,需要双方达成协议。而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无需额外协议。
二、占有条件
在设定时,质押要求转移占有,即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保管。而留置的标的物在事先就与担保有法律上的联系,债权人无需转移占有。
三、法律关系客体
质押的标的物广泛,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消灭方式
质押的效力不会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但对于留置,当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时,留置的效力会相应消失。
具体差异如下:
1. 成立条件
质押: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与合意。
留置: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无需额外协议。
2. 占有条件
质押:在设定时需转移占有。
留置: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联系,无需转移占有。
3. 法律关系客体
质押: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留置:标的仅为动产。
4. 消灭方式
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