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账务处理详解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于处置部分的账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记录处置投资的直接经济影响。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差额)。
对于剩余部分的追溯调整,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若二者存在差异,则属于商誉部分,此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若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后的追溯调整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原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金额为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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