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通知,技术开发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开具专用发票,则需放弃免税资格。此项规定是为了对技术开发等特定服务实施免税政策,并保障税收优惠的落实。
技术开发费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针对技术开发费用,存在以下条款:
一、免税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4款,是免征增值税的。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与免税资格
对于这类免税的应税服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放弃免税资格,并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具体条款明确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以及第44条中。这意味着,对于技术开发费用,由于其属于应税服务并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依据官方文件规定,确保准确无误。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仔细研读文件内容,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