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款不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如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所得税政策解读
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其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此类款项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软件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可视为一种政策性的扶持资金。
二、税务处理规定
此类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企业的一项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不需要为这部分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项核算要求
为了合规使用这一政策,企业需对此类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进行专项核算,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要求,也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必要措施。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持续发展与创新,为软件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与税收减免,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