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买方收到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购买方可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并将此证明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给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这样,失控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处理过程中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规合法。
针对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对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失控发票,需按照规定的流程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当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失控发票后,应立即按照规定将其移交至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协查,确保对失控发票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二、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处理
若该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经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该失控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要求:
1. 保留原文的信息,不得删减。
2. 合理的使用段落、小标题和加粗格式,使文章更具结构化和可读性。
3. 保持原文每句话的表述意思不变。
4. 不使用“借贷”分录格式及其他不必要的财务术语。
5. 避免使用推测性的语句,如“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推测”。
6. 不使用总结性、结论性的词汇,如“总结”、“总之”、“总之来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