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物返利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返利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劳务收入,则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征收。但如果返利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应按照平销返利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公司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返利及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实物返利发票与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解析
一、背景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到的实物返利发票,存在特定的税务处理规定。以下是对此进行的详细解析。
二、具体规定解析
1. 商业企业在与供货方的合作过程中,若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直接关联,且为供货方提供特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这些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此类收入不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照营业税的相应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实物返利的规定
对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实物返利,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下要点:
1. 若返利与商品销售挂钩(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或数量计算),这些返利应被视为平销返利。
2. 根据规定,这些实物返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后,不得将其作为购买货物时支付的款项来冲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总结
商业企业在处理与供货方的实物返利时,应特别注意税务处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实物返利及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