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包括提出辩护、督促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享有多项重要权利。首先,申请人有权对复议申请进行辩护。当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证据,并作出答辩,此时申请人可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利督促被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复议决定生效,申请人还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被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利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权益主张,使税务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和公正。
具体来说:
一、辩护权
当提出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充分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辩护。被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复议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作出答辩。
二、执行原行政行为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执行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强制执行复议决定
对于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申请人有权利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被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介入。
四、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