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公司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从境外公司取得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从境外公司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明确规定了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抵扣凭证,也是最为广泛应用的抵扣方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注明有增值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同样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可以按照规定的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也是一种可抵扣的凭证类型。
然而,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票据类型。根据现行法规,这类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在处理与境外公司的交易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