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如何申报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咨询顾问 2024-12-14 05:58 浏览次数:47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收取首笔租金后的申报审核流程。出租方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申报退税。对于承租期未满发生退租的货物,出租方需主动报告并补缴已退税款。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针对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准备阶段

融资租赁出租方需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准备相关凭证。这些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二、申报要求

1.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申报退税时,需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

2. 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需明确标注“退(免)税业务类型”为“RZZL”。

3. 提交的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首笔租金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需提供相关的缴款书。

4. 必须提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5.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需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三、审核与认证

1. 主管国家税务局将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2.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3. 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主管国家税务局将发函调查后,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退租情况处理

若承租期未满发生退租,融资租赁出租方需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于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主管国家税务局将追缴相应已退税款。

以上流程旨在规范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各方需严格遵守,以确保业务的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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