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时,需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会计处理包括:租赁期开始日,记录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确认利息、折旧费;支付租金、修复成本等。具体处理涉及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计算、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详细处理如下:
一、初始计量与处理
1. 租赁期开始日,记录使用权资产的增加。具体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2. 初始直接费用和复原成本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基于应付租金的初始现值计算,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后续处理
1. 确认利息。根据折现率计算利息,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
2. 每月确认折旧费。具体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三、支付相关费用
1. 支付租金。具体分录为:
借:租赁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 当发生支付修复成本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会计分录确保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范处理,确保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