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伦理讲堂 2024-12-14 05:39 浏览次数:96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自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每年取得不少于90学分。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或申报评定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与,且需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2.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则应从事的次年开始参与继续教育,同样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分制管理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应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的学分一般应占总数的大部分。

2.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登记管理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以上内容是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详细阐述,希望各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要求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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