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现在没有认证期限。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认证、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发票,若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及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现行的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对于此类发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须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变更旨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减轻工作负担。
一、对于近期开具的发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不再受认证期限的限制。
二、对于早期开具的发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
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虽然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可按照相关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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