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则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在股权收购中涉及所得税问题,包括支付对价的所得税处理和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涉及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股权收购采用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
1. 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具体到所得税处理,包括:
1.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所得税处理。当对价包括非货币资产时,虽然文件未明确所得税处理,但由于资产权属变化,收购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放弃股权时,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股权,再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股权收购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非主要为了减税;
2. 收购股权达到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以上;
3. 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的85%以上;
4. 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 重组后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包括:
1.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所得税处理。支付非股权对价时,同样需要确认所得税问题。对于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若还取得非股权支付,则需要确认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于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对应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上内容基于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进行润色和整理,保持原文每句话的意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