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赠送双方所得税处理规定,捐赠方需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具体参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执行。接受捐赠的企业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货物赠送双方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捐赠方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各类资产如自产、委托加工及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二是进行捐赠。
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当期,必须以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来确定捐赠收入。这笔收入将被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并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捐赠方的所得税处理
1. 分解业务处理:
企业将资产用于捐赠时,首先要将其视为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对外销售部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捐赠部分,则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处理。
二、接受捐赠方的所得税处理
1. 确认捐赠收入:
受赠企业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当期,应按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2. 税务计算:
确认的捐赠收入将被纳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并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保合规申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