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通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该保险费用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然而,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如建筑、煤炭和保安服务,企业需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些保险费可能可以税前扣除。此外,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等特定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相关行业的具体规定
1. 建筑法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煤炭法相关规定
《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职工进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3.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岗位风险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保险的税前扣除情况
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以及按照行业规定购买的保险,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一政策对于行业规定的保险购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以上内容基于法律法规原文进行阐述,旨在清晰表达商业保险税前扣除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