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是可以补开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只是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也可以凭相应的复印件作为凭证。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的补开事宜
当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若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单独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处理
1.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中的第三条内容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于此类重要文件的丢失,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