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房租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关于房租收入确认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企业因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 当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时,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关于出租方的规定:
对于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其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遵循以上规定。也就是说,其租金收入的确认同样需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的日期,并确保收入的均衡计入。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出租方在确认房租收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操作。同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需相应地进行“借贷”分录,确保财务记录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