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由谁缴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会小秘 2024-12-14 12:49 浏览次数:850

根据财税[2006]186号通知,住宅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由实际经营或使用人缴纳。自营的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的余值计征,如无法确定原值,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对于出租的房产,则按租金收入计征。这一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住宅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缴纳说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其房产税缴纳责任明确如下:

一、缴纳主体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1. 自营房产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若没有房产原值或无法准确划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则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2. 出租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具体条文解释

对于住宅小区内由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无论是自营还是出租,其房产税均由实际经营或使用的人缴纳。自营的房产,根据房产原值计算税额;出租的房产,则根据租金收入计算。若无法确定或准确划分房产原值,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利参照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此规定确保了房产税的合理征收,也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0相关评论
相关推荐
声明:本站内容均由用户自行注册后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立即做删除处理!如有知识产权恶意碰瓷者,不联系本站人员直接诉讼,本站将不负任何责任!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1445434087@qq.com
喵喵会计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