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6]186号通知,住宅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由实际经营或使用人缴纳。自营的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的余值计征,如无法确定原值,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对于出租的房产,则按租金收入计征。这一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住宅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缴纳说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其房产税缴纳责任明确如下:
一、缴纳主体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1. 自营房产: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若没有房产原值或无法准确划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则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2. 出租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具体条文解释:
对于住宅小区内由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无论是自营还是出租,其房产税均由实际经营或使用的人缴纳。自营的房产,根据房产原值计算税额;出租的房产,则根据租金收入计算。若无法确定或准确划分房产原值,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利参照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此规定确保了房产税的合理征收,也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