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40号通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和财税[2012]40号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内容
1.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均属于免税范围。
2. 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二、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对于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及政策,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准确理解并遵守此规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